商品內容:
一、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保險金:
給付保額2倍。但若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按下列2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
- 保額2倍。
- 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被保險人「身故日、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二、滿期保險金:
給付保額1倍。
三、祝壽保險金:
給付保額2倍。
四、意外照護保險金:
於繳費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二至六級殘廢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為準,依殘廢等級表比例給付90%~50%。
五、乳癌手術重建醫療保險金:
自契約訂立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90日後,罹患乳房癌症(不含原位癌),並在醫院接受手術治療時,每次每側乳房手術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0%給付乳癌手術重建保險金,惟每側以給付一次為限。
六、子宮及其附屬器官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
自契約訂立(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90日後,罹患下列癌症:胎盤惡性腫瘤、子宮惡性腫瘤、子宮頸惡性腫瘤、卵巢及其他子宮附屬器官惡性腫瘤,並接受手術治療時,每部位給付保額20%,且每部位限給付一次。
七、女性特別手術醫療保險金:
自契約訂立日起持續有效30日後(或自復效日起),罹患下列疾病:乳房良性腫瘤或其原位癌、子宮良性腫瘤或其原位癌、卵巢良性腫瘤或其原位癌,並接受手術切除治療時,每部位給付保額5%,且每部位限給付一次。
八、滿月保險金:
自契約訂立日起第二保單年度或復效日起一年後分娩,且被保險人與新生兒於分娩日四週後皆存活時,每胎給付保額2%,雙生以上者按嬰兒數比例增加給付。
九、嬰兒住院醫療保險金:
自契約訂立日起第二保單年度或復效日起一年後分娩,於分娩日起三年內若該嬰兒因意外、罹患疾病或先天性疾病住院,每日給付保額0.2%,最多以給付90日為限;因疾病(或先天性疾病)住院者,自該嬰兒出生日起第16日開始負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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