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保險金:
保額1倍。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二、生活照護保險金:
因疾病或意外致成一至七級殘廢時,按保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為準,依殘廢等級比例給付。
三、退還未到期保費:
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或完全殘廢時,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保險金給付。
四、祝壽保險金: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年齡到達99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給付保額1倍。
五、生命末期保險金:
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最高以新台幣伍佰萬元為限)按本契約之預定利率貼現給付。
生命末期保險金給付後,本契約保單上所載保險金額及其相關之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等皆按比例降低。
六、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1、老年住院日額:被保人在主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繳費期滿且年齡屆滿七十五足歲(含)起,如因疾病或傷害,入住醫院治療者,按「住院給付日額」乘以被保人實際住院日數,給付「老年住院日額提前給付保險金」。
「老年住院給付日額」,係以同一次住院中第一天住院時主契約當年度身故保險金的百分之零點二五計算。每日最高以五千元為限。
2、老年住院手術:被保人在主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繳費期滿且年齡屆滿七十五足歲(含)起,如因疾病或傷害,入住醫院且接受手術治療者,按「住院手術給付日額」乘以被保人實際住院日數,給付「老年住院手術提前給付保險金」。
「老年住院手術給付日額」,係以同一次住院中第一天住院時主契約當年度身故保險金的百分之零點一二五計算。每日最高以二千五百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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