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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時
    常見5大注意事項
投保注意事項
該買多少壽險
繳保費享優惠
 
買保險,無非是為自己或家人提供一份有力的人身保障。然而在投保過程中,時有所聞保險人與要、被保險人之間的糾紛,或是明明有繳費,一旦要求理賠時,卻出現保險公司拒絕、甚至解除契約情形。不少類似保戶抗議、抱怨的問題,無非源自於保戶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在填寫要保書時,未具實回答或帶病投保,也或許是貪圖一時的方便,代被保險人簽名等等情形,而產生依法損及保戶本身權益的嚴重問題。

因此,當業務員要求準保戶填寫要保書時,務必要具實回答,並留意所列之應注意事項,以免造成日後個人權益受損,得不償失。

可能致成之結果
契約自始無效、無法辦理保單貸款或契約內容變更。

參考法條
保險法第105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保險法第106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可能致成之結果
如影響危險估計者,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

參考法條
契約條款及保險法第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保險法第25條:
保險契約因第64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可能致成之結果
契約停效。

參考法條
契約條款: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保險法第115條:
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保險法第116條: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逾30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可能致成之結果
保險公司對該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之責。

參考法條
保險法第127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可能致成之結果
若為保險公司拒保範圍,概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參考法條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概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